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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运清与卢勇、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清,卢勇,黎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刘运清,男,汉族,1953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谈伟,男,汉族。被告卢勇,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被告黎光明,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刘运清与被告卢勇、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运清于2015年1月26日以与被告卢勇、黎光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勇、黎光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运清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清撤回对被告卢勇、黎光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运清负担。审 判 长  左 斌审 判 员  雷 达人民陪审员  俞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玉婵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