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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壮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