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青岛天一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丁明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明录,青岛天一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明录。委托代理人丁北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一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丰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綦卫肖,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明录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一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889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慧、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明录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明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明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丁明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徐 慧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