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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蔡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王某甲,蔡某戊,李某,蔡某己,蔡某庚,蔡某辛,邱某,蔡某壬,蔡某癸,蔡某子,陈某,蔡某丑,蔡某寅,蔡某卯,蔡某辰,蔡某巳,蔡某午,蔡某未,蔡某申,蔡某酉,蔡某戌,林某,蔡某亥,蔡某A,蔡某B,黄某,蔡某C,蔡某D,蔡某E,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蔡某F,蔡某G,蔡某H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2号原告蔡某甲,女,1940年3月2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于小文,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乙,女,1938年8月2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丙,男,1928年7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丁,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王某甲,女,1920年7月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戊,女,1934年7月1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李某,女,1936年8月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己,女,1943年8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庚,男,1942年11月2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辛,男,1944年10月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邱某,女,1950年2月2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壬,男,1981年8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癸,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子,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陈某,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丑,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寅,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卯,女,1954年2月1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辰,女,1956年9月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巳,女,1961年9月3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午,女,1932年3月1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未,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申,女,1940年10月2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酉,男,1966年3月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戌,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林某,女,1936年12月2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亥,男,1962年7月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A,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B,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黄某,女,1944年1月1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C,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D,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E,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王某乙,男,1939年9月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王某丙,女,1939年2月2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王某丁,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王某戊,女,1965年7月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王某己,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王某庚,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蔡某F,女,1944年9月18日出生。被告蔡某G,女,1947年2月10日出生。被告蔡某H,女,1948年6月28日出生。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等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周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连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