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祥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祥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8月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关于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送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未诚信履行法律义务,经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执行款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