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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祥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祥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8月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关于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送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未诚信履行法律义务,经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执行款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