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侬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浙江侬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30号原告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下称诚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区惠达路6号北斗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陈兴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豪俊,诚派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从英,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侬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侬联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2幢501室。法定代表人单威,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诚派公司诉被告侬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前,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属技术服务合同,且本案实质性争议涉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霞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人民陪审员 林德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