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4)新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4)新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8月3日出生。被告常某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唤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