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新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4)新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8月3日出生。被告常某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唤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