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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与洪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洪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冰。委托代理人喻雷。被告洪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7元,由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