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焦合明与峰峰矿区和谐出租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合明,峰峰矿区和谐出租车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276号原告焦合明。被告峰峰矿区和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村桥东街**组。法定代表人:李忠麟,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太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继革,该局局长。原告焦合明与被告峰峰矿区和谐出租车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焦合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合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合明负担。审判员 张改芹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