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天凤与孙晓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凤,孙晓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张天凤,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孙晓华,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天凤诉被告孙晓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张天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天凤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