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彭坚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132号原告:彭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华凭、沈剑,该局干部。原告彭坚诉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彭坚负担。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邓穗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