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子朋与李秀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朋,李秀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90号原告王子朋。被告李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朋与被告李秀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秀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朋撤回对被告李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