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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宝河与李宝忠、靖宇县聚润煤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河,李宝忠,靖宇县聚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李宝河,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任成杰,男,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忠,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宇县聚润煤业有限公司,所靖宇县。法定代表人:谷庆林,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河诉被告李宝忠、靖宇县聚润煤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原告需另行搜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李宝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诗涵代理审判员  李艾遥代理审判员  邵 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