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陆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陆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孙某,男,1993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陆某某,女,22岁,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陆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50.00元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光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