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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陆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陆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孙某,男,1993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陆某某,女,22岁,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陆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50.00元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光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