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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才勇与陶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勇,陶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40号原告杨才勇,男,汉族,苍溪县人。被告陶传勇,女,汉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才勇与被告陶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才勇于2015年4月13日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才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才勇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才勇全部承担。审判员  谢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