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莱芜南山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莱芜南山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艺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宋玉平,张伟,刘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751号申请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乐,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山东莱芜南山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宋玉平,职务:总经理。被���请人: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莱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玉平,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长勺北路446号10幢。法定代表人:宋玉平,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艺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玉平,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宋玉平。被申请人:张伟。被申请人:刘永生。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爱民,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盛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