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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严某甲、向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向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81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丙,农民,家住湖南省溆浦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向某甲,农民,家住湖南省溆浦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甲、向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甲、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严某甲、向某甲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向某甲负责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xx村xx一楼租房内,以六合彩方式接受他人投注后“报码”给被告人严某甲,再由被告人严某甲“报码”给其上家“小x”。根据开奖情况,“小x”以1:42的赔付方式与被告人严某甲进行结算,并支付被告人严某甲投注额的13%及每期50元作为佣金;被告人严某甲以1:41的赔付方式与被告人向某甲进行结算,并支付被告人向某甲投注额的12%作为佣金;被告人向某甲以1:40的赔付方式进行结算。截止2014年8月21日被查获,被告人向某甲共计销售六合彩70余期,累计收受投注额人民币149598.4元。现被告人严某甲已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向某甲已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7952元。另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严某甲至溆浦县公安机关提供向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的重要线索;次日,公安机关在溆浦县xx大酒店将向某乙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向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保全清单,收款收据,账本,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预售款票据,证明,情况说明及函,通话记录,受案登记表,逮捕证,短信信息,情况说明,起诉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黄某、田某、向某乙、孙某、严某乙、舒某甲、舒某乙、罗某、向某乙的证言,鉴定文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录音,发票,被告人严某甲、向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向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严某甲、向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向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严某甲、向某甲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17952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来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