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徐培雨与鸡西市鼎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培雨,鸡西市鼎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徐培雨,男,1964年3月28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东风二委*组。委托代理人白艳军,男,鸡西市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鸡西市鼎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东兴办事处电厂委。法定代表人张有艳,女,经理。徐培雨申请执行鸡西市鼎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3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培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鼎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徐培雨案款63,415.00元,执行费85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培雨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36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