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福兴与黄福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黄福兴。被执行人黄福兴。申请执行人黄福兴与被执行人黄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福兴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福兴银行存款人民币82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福兴收入人民币8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仲平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周 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