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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钱伟强与赵忠朝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忠朝,钱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忠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伟强。上诉人赵忠朝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忠朝上诉称,其经常���住地在河南省泌阳县,因此此案应由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由东阳市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吴 建代理审判员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