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成凯诉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凯,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王成凯,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军昌,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后稷西路。法定代表人张丙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凯诉被告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凯于2015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后1950元,由被告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马 龙人民陪审员  李继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