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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57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董敏琪,干部。被告:韩某,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