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57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董敏琪,干部。被告:韩某,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