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占兴与马平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占兴,马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兴,男,1958年4月30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平,男,195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二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占兴与被上诉人马平合同纠纷一案,马平原审请求判令李占兴偿还21000元,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占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马平在汝州市杨楼镇马庄有一处宅基地,2013年2月3日,马平与李占兴签订协议,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同意二排八处宅基地经手人马平,宅基地使用权归李占兴所有,甲方马平,乙方李占兴,中介人赵平和”,因该协议对转让价款约定不明,经原审法院对中介人赵平和进行调查核实,协议签订时李占兴、马平约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金为45000元。协议签订后,李占兴通过赵平和将20000元现金交与马平,马平给李占兴出具收条一份,剩余的25000元,李占兴给马平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欠马平贰万五千元整,李占兴,2013年2月3日”。后李占兴又偿还给马平4000元,剩余的21000元至今未与支付,现马平起诉要求依法判决李占兴偿还原告借款21000元。另查明,李占兴现已对位于杨楼镇马庄村二排八处的宅基地占有使用,且李占兴辩称的马平于2007年向其索要的20000元,马平已于2012年11月份将该20000元退还给了李占兴,且李占兴也已将收款人为裴站国且加盖有杨楼乡马庄村委会的4000元的收据退还给了马平。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占兴欠马平210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马平要求李占兴归还欠款21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李占兴辩称其不欠马平款项的理由,因没有相关事实和证据予以支持,应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李占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平欠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李占兴负担。宣判后,李占兴不服,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李占兴已经还清欠款,有其出具的收条为证,一审对收条视而不见,认定事实前后矛盾,判决缺乏事实根据。2.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仅凭赵平和一人的说辞就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金为45000元,是不合理的。因为赵平和与马平关系密切,证词缺乏说服力,且赵平和一审开庭时并未出庭,也未接受质询,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马平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马平承担。马平答辩称:李占兴上诉所称欠款已经还完,与一审的答辩意见相矛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本院认为,马平将自己宅基地使用权以4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占兴,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事实有马平购买宅基地的交款收据、2013年2月3日协议书、中介人赵平和的调查笔录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李占兴于2013年2月3日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李占兴于当时尚欠马平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款25000元,因马平自认李占兴后来又支付4000元,因此李占兴应当支付剩余款项21000元。李占兴上诉称,2013年2月13日其支付给李占兴20000元,已还清款项,有马平出具的收条为证,但中介人赵平和所陈述的事实可以证明,该收条是对双方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当天支付的20000元所打的收据。因此,李占兴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双方实质上是因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原审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错误,应予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李占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璐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