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委托代理人陈利,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喜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