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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委托代理人陈利,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喜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