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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成运其、邓华清与桂阳县和一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南桂阳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运其,邓华清,桂阳县和一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南桂阳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成运其,男。委托代理人谢新彪,男,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邓华清,男。委托代理人谢新彪,男,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阳县和一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佳杰,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国网湖南桂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聪颖,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成运其、邓华清诉被告和一公司、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运其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新彪、被告和一公司、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运其、邓华清诉称:被告供电公司将其所属农村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和设备交由被告和一公司承揽运行维护,将农村用电客户的抄表、收费以及电能表的新装与更换委托给被告和一公司管理。原告所在桂阳县塘市镇壕坪村在本村坪宅组2008年建一新式烤烟房群。该烤烟房群安装一台专用变压器,该变压器由被告和一公司管理。被告和一公司忽视安全,没有按规定安装与变压器配套的跌落保险开关,而是在应安装三个跌落保险开关的位置上直接各用一根导线代替跌落保险开关。2014年原告与另一名烟草种植大户黄承孝经与村组协商,确定由原告和黄承孝共同使用坪宅组的新式烤烟房群。2014年5月被告在收取原告方600元费用后为烤烟房群安装一个总电表,2014年5月24日原告与共用烤烟房群人向被告和一公司预交电费6000元后,原告开始使用烤烟房群中的8间烤烟。2014年6月16日凌晨3点多,正在烘烤原告种植的最优质的烟叶(中部烟叶)时,整个烤烟房群突然断电。原告邓华清即打电话给被告和一公司的下辖的塘市供电所,要求立即抢修。但是被告和一公司长时间未来人抢修,直到早晨快6点,塘市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才来。这时被告和一公司为烤烟房群安装的总电表、专用变压器已被烧毁。当原告要求被告尽快更换变压器时,被告却要求原告本人去寻找变压器。为了减少损失,原告四处求助,最后在塘市镇人民政府的帮助下,下午3点多才从塘市镇江溪村租到一台变压器。变压器更换后,直到当天下午7点多才恢复通电。此时烤烟房群停电已长达15个多小时。原告的8间烤房的烟叶约5518斤全部报废,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4万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82770元)。原告认为,被告和一公司在为烤烟房群安装专用变压器是时,未安装跌落保险开关,导致电表及变压器烧坏;被告和一公司提供的电表负荷过小或安装有缺陷,致电表断路;被告和一公司怠于抢修,致停电时间延长。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被告和一公司受被告供电公司直管,且按两公司的约定,该两公司之间系业务承揽、委托关系,被告供电公司系委托人,两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烟叶损失人民币14万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82770元)。原告成运其、邓华清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2014年1月1日两被告的《农村供电所业务承揽、委托协议书》,拟证明两被告系承揽委托关系,和一公司是受托对桂阳县境内农村10KV及以下配网设备的停运维护和检修,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管理等;4、《低压借用电合同》、《用电安全协议》,拟证明原告所使用的烤烟房群由被告供电,并明确了产权界点及责任划分;5、预交电费收条、电表材料费收据、证明,拟证明:①原告已向被告预交电费;②原告已向被告交付电表、材料费;③原告每年都要为烤烟房群交电费,烤烟房群停止用电后,被告每年又都将电表拆回;6、四里烟草站塘市点及壕坪村七、八组村民出具的证明,拟证明烤烟房群于2014年6月16日凌晨三点多停电,但被告怠于抢修,致使正在烘烤的18房烟叶蒙受损失;7、桂阳县塘市镇壕坪村坪宅村民小组情况说明,拟证明:①2014年度壕坪村坪宅组的烤烟房群由原告使用;②烤烟房的用电设施由被告提供并安装,电力由被告供应;③被告未在变压器上按要求安装跌落保险开关,而是各用一根导线代替;④本案发生后,被告才装了两个跌落保险开关,还有一个仍未安装;8、证明三份,拟证明:①原告承租田地,种植烟草;②烤烟房群因电表、变压器相继烧坏,致使原告烘烤的烟叶全部损坏;9、电话客户业务详单,拟证明原告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4时2分、6时20分等时间拨打被告派驻塘市供电所工作人员的手机,请求派人抢修;10、烧坏后的电表照片,拟证明烤烟房群的电表被烧坏;11、烤烟房群配备的输电变压器、装置照片,拟证明事发后被告装了两个跌落保险开关,还有一个未安装,仍只用一根铁丝代替;12、烟叶照片,拟证明原告全损的烟叶;13、烟损证明,拟证明原告的损失;14、补贴证明,拟证明对烟草种植户,国家按照每公斤2元予以补贴。被告和一公司、供电公司辩称:被告和一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告陈述的受损烤烟的重量不能确定,其受损烤烟价值不真实;变压器所有权人对变压器负有维护义务,应保证原告的安全使用,停电的原因与被告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没有怠于行使维修职责,原告应安装自备电源以避免在线路受损时给烤烟造成损害,原告应对烤烟损害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和一公司、供电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5、两被告的企业登记资料,拟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16、《低压借用电合同》、《用电安全协议》(同原告证据4),拟证明用电方应提供自备电源,如果不提供自备电源造成的损失,供电方不承担责任;明确了线路维护安全和因线路故障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划分及变压器的低压部分由用电方负责,高压部分由供电方负责;17、《业务承揽、委托协议书》(同原告证据3),拟证明和一公司与桂阳县供电公司是一种委托关系,两者之间业务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供电公司承担。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被告对证据1-5、9无异议;对证据6质证称:①证人应出庭作证;②停电时间不能确定;③变压器的产权属大付村(壕坪村)所有,承租人及所有人对变压器的维护负有法定义务;对证据7质证称,不能证明变压器未安装跌落保险;对证据8质证称,不能证明变压器烧坏是被告的行为所致;对证据10质证称,无法辨认是为原告烤烟房群供电的电表;对证据11质证称,变压器上有跌落保险装置;对证据12质证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13质证称,烟叶受损的重量无依据,损失烟叶的价值无法确认;对证据14质证称,仅仅提交一份证明还不够有说服力,最好提交正式文件。原告对证据15无异议;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用电方的签约人不是原告方,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原告认可其产权分界点的约定。产权分界点是用电器之后第一个开关进线端处,因此,在这个分界点之前,其风险由被告承担;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两被告内部约定不能排除两被告对本案责任的承担。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13、15-17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14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所在桂阳县塘市镇壕坪村坪宅村民小组2008年建一新式烤烟房群(30间),每间烤烟房均安装鼓风机一台。该烤烟房群安装专用变压器一台,按照《低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用电人用电计量装置后第一开关进线端处,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2014年1月1日被告和一公司与被告供电公司签订《农村供电所业务承揽、委托协议书》,被告供电公司将其所属农村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和设备交由被告和一公司承揽运行维护,将农村用电客户的抄表、收费以及电能表的新装与更换委托给被告和一公司管理。2014年两原告与另一名烟草种植大户黄承孝经与村组协商,确定由两原告和案外人黄承孝共同使用坪宅村民小组的新式烤烟房群。2014年5月24日两原告与案外人黄承孝向塘市供电所(被告和一公司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预交电费6000元,2014年6月14日塘市供电所在收取两原告及案外人黄承孝600元费用后为烤烟房群安装一个总电表,嗣后两原告开始使用烤烟房群中的8间烤烟。2014年6月16日凌晨3点多,两原告正在烘烤烟叶时,整个烤烟房群突然断电。原告邓华清即拨打塘市供电所工作人员电话,要求立即抢修。但直到早晨快6点,塘市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才到现场。此时,烤烟房群的专用变压器、总电表已被烧毁。当原告要求塘市供电所尽快更换变压器时,塘市供电所却要求原告本人去寻找变压器。在塘市镇人民政府的帮助下,下午3点多两原告及案外人黄承孝才从塘市镇江溪村租到一台变压器。变压器更换后,直到当天下午7点多才恢复通电。此时,原告的8间烤房的全部烟叶受损严重,因达不到收购标准,烟草站不予收购。原告受损烤烟经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桂阳县分公司四里烟草工作站(塘市点)证实:重量为5518斤,损失为82770元。另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在烤烟房群的专用变压器烧毁前未安装跌落保险,而是用金属导线代替。本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造成原告烤烟损害的后果应由谁承担责任;二是原告烤烟的损失为多少。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被告供电公司与坪宅村烤烟房群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用电人用电计量装置后第一开关进线端处,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烤烟房群的变压器及供电总开关应属被告供电公司所有。被告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被告要向烤烟房群安全供电,其供电设施就应当安全可靠,但烤烟房群的变压器却没有安装跌落保险(其作用是在通过短路电流或过载电流时熔断,以保护电路中的电气设备),而以金属导线代替,给之后的供电留下安全隐患。2014年6月16日烤烟房群断电、变压器、总电表烧毁,在用电人通知负责配电线路和设备运行维护的被告和一公司后,又没有及时进行维护恢复供电,导致原告正在烘烤的烟叶损坏,被告供电公司存在过错,被告供电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原告作为烤烟种植大户,新式烤烟房烘烤烟叶的工艺(当烤烟房中止供电一定时间,正在烘烤中的烟叶将损坏)应当熟知。原告应当安装备用电源,在线路受损或其他意外原因而停电时给烤烟房供电,以避免造成损害。原告没有安装备用电源,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与被告和一公司系承揽及委托关系,因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供电人即供电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烟草属专卖产品,烤烟由烟草部门统一收购,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桂阳县分公司四里烟草工作站(塘市点)是桂阳县唐市镇所在地烤烟收购的唯一单位,其对当地烤烟的情况最为熟知,因此其证明原告烤烟损失为82770元,应予采信。综上所述,两原告的损失是因被告供电公司及两原告的共同过错造成,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国网湖南桂阳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成运其、邓华清烤烟损失4138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成运其、邓华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国网湖南桂阳县供电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国网湖南桂阳县供电公司负担1550元,原告成运其、邓华清负担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长征审 判 员  侯五英人民陪审员  徐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