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茨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茨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廖运成,廖虹贵,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曼。被执行人深圳市嘉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被执行人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运成。被执行人廖运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廖虹贵,男,壮族。被执行人张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茨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廖运成、廖虹贵、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嘉茨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2540万元;被执行人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廖运成、廖虹贵、张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嘉茨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上述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63973.5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溢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福前路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深福法执字第6906号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67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在44×××79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40×××71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41×××69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廖运成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58账号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在00×××10账号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红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90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现本案债权债务已结清,案件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及账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溢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福前路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67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在44×××79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40×××71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41×××69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廖运成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58账号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在00×××10账号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的冻结;六、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红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90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25463973.5元的冻结。上述房产原查封案号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上述账户原查封案号为(2014)深福法执字第6906号。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