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曾启权与黄诚、黄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启权,黄诚,黄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200号原告曾启权,农民。委托代理人韦汉邦,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诚,干部。被告黄爱娟,教师。原告曾启权与被告黄诚、黄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蒙山洲担任记录。原告曾启权的委托代理人韦汉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诚、黄爱娟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启权诉称,被告黄诚与黄爱娟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24日,被告黄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曾启权借款23000元,借期六个月。被告黄诚收到借款后,给原告曾启权立写《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诚未按期还款,经原告曾启权多次催偿,均未果。为此,原告曾启权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23000元,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黄诚于2012年6月24日向原告曾启权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4、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黄诚与黄爱娟于2012年1月12日登记结婚。两被告未作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诚、黄爱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开庭质证,原告曾启权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对原告曾启权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原告曾启权的陈述及全案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黄诚与黄爱娟系夫妻关系。被告黄诚于2012年6月24日向原告曾启权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诚未依约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3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诚向原告曾启权借款人民币23000元,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诚于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曾启权要求被告黄诚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支付。被告黄爱娟系黄诚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黄爱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诚、黄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启权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23000元,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诚、黄爱娟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燕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蒙山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