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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武汉天盟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宝岛光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盟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宝岛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59号原告:武汉天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9栋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李金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青、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武汉宝岛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胜,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天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宝岛光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天盟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员张拥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