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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韵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韵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598号之一原告: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区稻花路1号,注册号:441900000027023。法定代表人:黄敬棠。委托代理人:李统明,系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韵君,女,中国台湾人,1973年4月2日出生,住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韵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秋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