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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娟,孙永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张亚娟。法定代理人张松柏(张亚娟父亲)被告孙永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林瑞,经理。本院在审理张亚娟与孙永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亚娟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张亚娟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清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