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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龚德华与李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德华,李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龚德华。被执行人:李会明。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会明下落不明,致本院无法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会明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通城分公司档案月工资12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会明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通城分公司应发每月工资收入中的800元,扣满46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