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孟广恒与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武汉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87号原告:孟广恒。委托代理人:童长春,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军民巷4号。法定代表人:何传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胜桥,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106号。法定代表人:童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恒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武汉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广恒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广恒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广恒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93元,由原告孟广恒承担。审判长蔡丽红代理审判员王友人民陪审员李红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赵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