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申请执行华建岐、梁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华建岐,梁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炜,行长。被执行人华建岐,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小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依据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643号支付令,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华建岐、梁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梁小强;后被执行人履行17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对其余部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643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