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洋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申请执行华建岐、梁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华建岐,梁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炜,行长。被执行人华建岐,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小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依据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643号支付令,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华建岐、梁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梁小强;后被执行人履行17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对其余部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643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