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宁晋县凌云饰品盒铰链模具有限公司与洛阳德骋动力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晋县凌云饰品盒铰链模具有限公司,洛阳德骋动力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晋县凌云饰品盒铰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宁晋县。法定代表人:樊立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涛,该公司技术科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书广,河北众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德骋动力部件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永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常露,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宁晋县凌云饰品盒铰链模具有限公司因与洛阳德骋动力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洛开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晋县凌云饰品盒铰链模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晋县凌云饰品盒铰链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晋县凌云饰品盒铰链模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宁晋县凌云饰品盒铰链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利云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刘利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军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