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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宏伟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伟,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马宏伟。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宏伟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被告陈勇因犯罪在服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马宏伟负担。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