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家明与徐之成、舒康健、金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明,徐之成,舒康健,金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47-1号原告:孙家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之成,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舒康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金德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明诉被告徐之成、舒康健、金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家明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舒康健、金德平的工资及公积金,冻结金额为8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舒康健、金德平的工资及公积金合计85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光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