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梁永旗与赵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旗,赵迎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梁永旗,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应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迎春,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旗与被告赵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永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永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永旗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收250元,由梁永旗负担250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