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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小春与胡利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小春,胡利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周小春。被申请人胡利聪。申请人周小春与被申请人胡利聪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小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利聪所有的坐落于××进行财产保全,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利聪所有的坐落于××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翁晓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汤霖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