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段义俊与池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义俊,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段义俊,男,1955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段启立,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池军,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义俊与被执行人池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池军已将执行款9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段义俊(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4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