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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芹芬与四川震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芹芬,四川震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杨芹芬,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四川震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61号1幢6楼1号。法定代表人:夏功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大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芹芬诉被告四川震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芹芬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