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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6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涂某某,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朝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