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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少林、张引一与张引一、孙来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林,张引一,孙来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143号原告刘少林。被告张引一。被告孙来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林与被告张引一、孙来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引一、孙来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林撤回对被告张引一、孙来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