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少林、张引一与张引一、孙来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林,张引一,孙来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143号原告刘少林。被告张引一。被告孙来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林与被告张引一、孙来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引一、孙来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林撤回对被告张引一、孙来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