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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张×诉被告郝×、张×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五寨县砚城镇×村人,现住五寨县砚城镇派出所西。原告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五寨县砚城镇×村人,现住五寨县砚城镇派出所西。被告郝×,女,19×年×月×日生,汉族,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现住五寨县砚城镇派出所西。被告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学生,现住五寨县砚城镇×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诉被告郝×、张×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迎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