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张×诉被告郝×、张×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五寨县砚城镇×村人,现住五寨县砚城镇派出所西。原告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五寨县砚城镇×村人,现住五寨县砚城镇派出所西。被告郝×,女,19×年×月×日生,汉族,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现住五寨县砚城镇派出所西。被告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学生,现住五寨县砚城镇×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诉被告郝×、张×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迎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