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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玉秀、付尊园、张淇、张琳越、古玉龙诉吴璐祥、吴璐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秀,付尊园,张淇,张琳越,古玉龙,吴璐祥,吴璐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239号原告:王玉秀。原告:付尊园。法定代理人:付用峰。原告:张淇。法定代理人:张茜。原告:张琳越。法定代理人:张茜。原告:古玉龙。被告:吴璐祥。被告:吴璐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秀、付尊园、张淇、张琳越、古玉龙诉被告吴璐祥、吴璐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63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263减半收取46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文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