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朱建全等七人与陈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全,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1039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全等七人。被执行人陈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6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5��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平偿还七申请执行人工资款625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平丈夫陈根法在安国市郑章镇商品街有房地产一套,国有土地证号:国用(93字)第3**号,土地使用者为陈根法;房产证号:安国市房产证郑章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根法、陈平。另查明陈根法于2013年4月26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平位于安国市郑章镇商品街的房地产一套,国有��地证号:国用(93字)第366号,房产证号:安国市房产证郑章镇字第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