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青岛万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姜旭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润丰食品有限公司,姜旭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青岛万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马准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居民。系被告单位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窦晓丽,居民,系被告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姜旭泽,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国卫,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文轩,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万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旭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万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万润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旭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速递费60元,共计65元,由原告青岛万润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虹审判员 王美君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