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特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慈溪市华达电器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特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慈溪市华达电器有限公司,孙公明,张旭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005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戎飞舟。委托代理人:孙央群、沈烨彬。被执行人宁波特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公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华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公明。被执行人孙公明。被执行人张旭丹。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612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特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慈溪市华达电器有限公司、孙公明、张旭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尚有2036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11880元、执行费24114元。本院在执行中决定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华达电器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未按规定交纳评估费用。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0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沈 晓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开杰(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