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法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德与被执行人李大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德,李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法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德,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大海,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春德与被执行人李大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大海自动履行执行款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峰审 判 员 初晓宏助理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兴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