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宗孝与王世城、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宗孝,王世城,章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唐宗孝。被执行人王世城。被执行人章向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宗孝与被执行人王世城、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世城、章向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王世城、章向阳交纳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155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世城、章向阳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世城、章向阳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世城、章向阳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355号房产系被执行人王世城与章向阳共同所有,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处置后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54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世城、章向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