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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44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月12日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杨园街新一佳超市旁,用随身携带的钳子撬门锁进入万某某经营的“月玲副食店”,盗得人民币700余元及黄鹤楼牌香烟6条、散包香烟若干。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月22日1时许��在上述地点以相同的方式再次进入万某某经营的“月玲副食店”,盗得人民币100余元及黄鹤楼牌香烟3条、散包香烟若干,后逃离现场。经报警,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黄鹤楼香烟3条、散包黄鹤楼香烟10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70元),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和前科劣迹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莉” 来自: